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19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昵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315房。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昵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