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民初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平,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