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9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光,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