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94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