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79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田黄农机加油站,经营场所邹城市田黄乡驻地。
经营者:李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田黄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