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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案件名称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驾睿新饰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工业园区北塔路。

法定代表人:谢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诚,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乳城镇迎宾路富源工业园韶关市大明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洲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市驾睿新饰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333号3栋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辰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市驾睿新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专利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全部无效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绵阳中研磨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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