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0号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五堡镇庄科村。
法定代理人:闫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俊杰,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
法定代理人:田爱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与被告河北锦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