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34号原告:陈宏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女,1987年6月2日出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张曙光,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张曙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宏伟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宏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陈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宏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