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2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湟水河申禹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6DC92M,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湟水河市场193栋57-60号。
经营者:冀素红,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朱阁乡大陈村1组。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湟水河申禹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潘 弘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