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美宜佳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经营者刘丹,女,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系刘丹配偶。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夏邑县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