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58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张茉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张亚洲。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张茉茉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2021年3月5日,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