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黔01执106号河南耿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桂安、贵阳耿兴矿山设备机电经营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575号判决书,受理了河南耿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桂安、贵阳耿兴矿山设备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耿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安、贵阳耿兴矿山设备机电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20)黔01执106号执行案件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