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977号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广场二期写字楼A2209、A2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2。
法定代表人:骆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氏金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卡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YEM33。
法定代表人:黄坚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荣,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鹿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4(1-1)。
法定代表人:闫玉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群兄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9X。
法定代表人:黄佳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荣,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氏金满贸易有限公司、阜南县鹿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群兄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97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