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2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自编17号之一第一至五层(茶园路17号雅致苑六号楼)自编420房。
法定代表人:吴惠选。
被告:吴惠选,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吴惠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