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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吴惠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吴惠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吴惠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2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自编17号之一第一至五层(茶园路17号雅致苑六号楼)自编420房。

法定代表人:吴惠选。

被告:吴惠选,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吴惠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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