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41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经理。
被告:济南易尔惠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南全福小区南一区13号楼一楼。
负责人:徐海瑞。
被告:济南易尔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2-1209,实际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南全福大街南全福南一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徐海瑞,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易尔惠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济南易尔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计取),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