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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英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英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英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3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英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因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已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登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东光县好如家宾馆的经营者张英霞为本案被告,且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5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在本案诉讼期间注销登记,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00元,应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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