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24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5。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益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1X9。
法定代表人: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杏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益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