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210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1号楼整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凯普特展销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H。
经营者:李碧秀。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凯普特展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