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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萍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徐志萍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志萍;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40号原告:徐志萍,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原告徐志萍诉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1××××.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徐志萍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志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瑜瑜审判员  江剑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斯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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