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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爱民区林校超浔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0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爱民区林校超浔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林校超浔黑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1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林校超浔黑鸭店,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经营者:魏孝国,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林校超浔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退还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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