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45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芯宝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碧眼新村4区商铺河心北路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廖敏婷。
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芯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芯宝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芯宝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