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春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高科德电子市场53842。
法定代表人:黄丹娜。
被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B区B2栋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陈涌彬。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春鼎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0××××.6名称:一种伸缩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