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639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塘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白南村民小组旧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5DKX8H。
经营者:张文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明身份号码350************514。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