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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珍峰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民初1440号
案件名称144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珍峰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珍峰酒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4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珍峰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丁家庄迈皋瑞福城4号地块17-9-105。

负责人:丁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珍峰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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