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72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靓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被告: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
法定代表人:马发雨,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斌诉被告广州靓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炫菲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计4814元,由原告刘晓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