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90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良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GYM623。
经营者:张静宝,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金钟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39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良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