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淇,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盛鑫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社区东盛町商业街52号203。
经营者:郑相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盛鑫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需要调整诉讼方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多收部分人民币5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