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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行唐县爱尚纯歌厅;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知民初3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江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香港路52号。

经营者:支林,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告李亚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1类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的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41类第11727497号等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等。

“纯K”是原告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爱尚纯K”店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的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余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被告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管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纯K一词对原告持有的商标不构成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纯K一词系该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告歌厅注册名称系行唐县爱尚纯歌厅,在门店中使用爱尚纯并用K代替歌厅,意在追求美观,是正当使用,且被告使用的K明显区别于原告持有的商标,不会造成混淆。

被告歌厅门头,爱尚纯是红色字体,K是黄色字体,被告没有将纯K突出使用。

从结构上看原告商标为左右结构,被告为上下结构,被告门头中的K与原告商标中的K有名字不同。

被告的爱尚纯区别于原告纯K。

被告使用纯K受众和消费者不会认为原被告存在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三年内使用过涉案商标,反倒四处控诉侵权,明显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被告没有在网上发布过宣传内容,原告诉状中陈述不实。

综上被告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第33189、第3319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3、(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第33192、第3319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11727494号“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4、(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第33195、第3319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1-4共同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其第8299448号“”商标于2010年5月14日申请,专用权日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均是2012年11月12日申请,专用权日从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第11727494号“party”,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专用权日从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证据5:纯K官方网站截图及正品店外观照片,证明:纯K四个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网上对品牌和文化理念进行介绍,并以“纯K”卡拉OK品牌进行招商加盟及品牌宣传,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家“纯K”卡拉OK加盟店;

证据6、2015年8月13日,原告被著名英文杂志《THAT’S》评选为“2015年度最佳KTV”;

证据7、2016年3月纯K荣获(第二届中国KTV赢服务体系)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

证据8、纯K与channel[V]电视频道宣传合作合同,星空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纯K进行宣传;

证据9、ChannelV音乐厅的微博对纯KKTV进行宣传的情况;

证据10、城市商户服务协议,内容:原告与大众点评网签订协议进行服务和宣传;

证据5--10共同证明:纯K系列商标在卡拉OK服务上使用的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11年2月,目前原告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运营直营店和加盟店,基于纯K独有的标识和装潢,提供独树一帜的精致周到服务,形成全国最具人气的高端KTV品牌,纯K已成为卡里OK服务行业中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证据11、纯K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做公益活动,证明原告在发展品牌的同时致力于慈善事业,积累了良好的商誉。

证据12、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正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6330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爱尚纯K”店招门头突出使用包含原告“”商标标识,在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13、(2019)鄂民信证字第43号、40号公证书(部分),证明1.原告对相关商标的授权许可费用为38万元,同时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共计58万元;

2.加盟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加盟方进行了正常营业,使用了纯K等标识;

被告作为大型娱乐活动经营者,在店内外突出使用包含原告“”“”商标标识,故意攀附原告商誉,侵权恶意明显,影响范围广;

3.原告品牌价值高,加盟费用为58万元,原告维权成本高,仅仅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损失合情合理。

证据14、公证发票700元,右下角备注(2019)厦鹭证内字第63301号,律师费发票10000元,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依照河北省律师协会的规定出具。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证据1、3、4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出具的时间是2018年7月13日,关于商标是否仍然有效,应予以查明,不能因此认定原告诉称的11727497号商标合法有效,而且在该商标注册证中也没有列明原告是以图文还是颜色进行了注册,而我方爱尚纯K,爱尚纯是我方的字号是红色,K是黄色,我方并没有将这个纯K突出使用,不构成侵权;

证据5-10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意在证明纯K有影响力和知名度,我方不予认可;

证据11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5-11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侵害商标权;

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从公证书中所附的被告门头照片有异议,照片在左下方拍摄,从侧面来看纯K所展现出来的视觉效果明显与涉案商标有区别,而且该公证书照片恰恰证明了爱尚纯是红色,K是黄色,并没有对纯K突出使用,受众所接收到的信息也只是爱尚纯,并不会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混淆,现在我方已经拆除,不构成侵权;

证据13中关于原告和汤俊生、郑伟锋的经营指导合同,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代表原告和汤俊生的指导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该份合同没有备案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能证明原告此前3年实际使用案涉商标,且退一步来讲,即便该合同是真实的,但是该合同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以此作为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参照和依据。

在其与汤俊生、郑伟锋的指导合同来看,这两个经营区域均是省会城市、中心城区、商业中心,客流量巨大消费水平特别高,这38万不仅包含许可费,还包括经营体系及导入费用,音乐餐厅演艺人员派驻及管理费用,装修设计、酒水费用及工程指导等费用,从附件5看是9个商标5年的许可使用,就本案而言被告侵犯了一个商标,而且行唐县是属于石家庄市辖区内的郊县,是丘陵地区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客流量小、消费水平低,与原告许可的商家无可比性。

证据13公证费原告并没有提交转账记录,也不能证明真实履行。

律师费没有提供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也没有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并证明其主张: 证据1、涉案11727497商标的状态以及相关申请撤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纯K商标多次被以“纯K”以此系KTV行业的通用名称,是单纯的唱歌,区别与有偿陪唱,根据商标法59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11727497商标通过官网显示商标状态是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不能证明原告的涉案商标是合法的;

证据2、第41类卡拉OK服务上的“纯K潮人”(第12341119号)“以纯K恋人”(第15091178号)“FACE纯K”(第17490266号)“NO.7纯K”(第16302669号)均已核准注册;

证明纯K的显著性主要由前面或后面文字部分决定区分,因此爱尚纯K区别于原告纯K,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证据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55号判决书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初123、124、125号判决书,证明均系原告以歌厅侵犯其纯K商标行为由起诉的,上述歌厅在答辩中均提到了“纯K”以此系该行业的通俗名称,意在表明KTV的种类,是单纯的唱歌歌厅,区别于有偿陪唱的歌厅,证明纯K是通用名称,被告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同时,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初123、124、125号判决书,均判令侵权歌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均系15000元,行唐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属于丘陵地带,比上述地区的经济水平落后,消费水平低下,即便构成侵权,被告没有因此获利,且在收到起诉书后就立即变更了门头,不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被告向原告表达歉意;

证据4、被告门头照片一张,证明用于爱尚纯的红色字体,K是黄色字体,被告并没有将纯K突出使用,K字上部、右部系尖锐的,下部系切割状态,明显不同于原告的K,因此,被告不符合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证据5、被告整改门头照片3张,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了整改,将门头进行更换,被告使用纯K字样没有主观恶意;

证据6、河北省司法厅2018、2019年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证明公告中载明行唐县系属于放宽政策地区,只有国家级贫困县才系放宽政策地区,证明行唐县系国家级贫困县,恳请法庭在确定侵权数额是综合考虑行唐县的实际情况。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1-6,因为没有原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2018年3月6日注册成立,个体经营,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香港路52号,经营者支林,经营范围KTV歌厅娱乐服务。

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盒;

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

2015年12月13日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转让给原告。

2019年8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公证员陈羽恒以及权利人(原告)指派人员肖冠楠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店名显示为“爱尚纯K量贩KTV”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行唐县爱尚纯歌厅),肖冠楠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商店人员咨询,公证员陈羽恒拍照7张。

照片显示该店门头为“爱尚纯K量贩KTV”其中“爱尚纯K”竖向排列,“爱尚纯”为红色正体字,“K”为黄色美术体,“量贩KTV”在下方横向排列。

店内有营业执照,名称为: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个体经营,经营者支林,经营范围KTV歌厅娱乐服务。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香港路52号。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9)厦鹭证内自第63301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2017年8月2日,原告与汤俊生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编号FZ-20170802),原告许可汤俊生自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使用地41类第11727497号“”等九个商标,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等。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郑伟锋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编号FZ-20171017),原告许可郑伟锋(营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360商业中心五楼)使用第41类第11727497号“”等九个商标,期限5年,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等。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原告系第41类第11727497号“”的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在核定的服务项目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经营KTV业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在其门头使用“爱尚纯”,其中“纯”部分与原告的第41类第11727497号“”商标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得受到的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因侵权所得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原告未提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得利益的证据,原告虽提交了两份《纯K经营指导合同》证明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但其授予费是九个商标5年的费用,不是本案单个商标的许可费用,因此本院根据涉案商标注册时间,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开业时间、地理位置、侵权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41类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行唐县爱尚纯歌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被告唐县爱尚纯歌厅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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