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聪,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秋秋,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81908248。
被告人王秀琼,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波,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251643。
被告人王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姚天贵,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141687。
被告人赵童林,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玺,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141687。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刑诉[2019]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聪、王秀琼、王静、赵童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聪于2020年4月13日患精神分裂症在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聪在审理过程中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参与庭审,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赵聪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