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0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英(曾用名:陈宝珍),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