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刑初1230号之一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光市。
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银凤,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寿光市。
2015年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二部刑诉(2019)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徐银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以(2019)鲁0783刑初1230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
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