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5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德胜中路**万科天傲湾花园**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晓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迈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