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2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城西金汇来超市,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西镇莲塘风门3队(大北路沙场正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
经营者:谢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城西金汇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