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260XP。
法定代表人:刘用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恒泰通物流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2608272。
法定代表人:徐自鹏,该公司总经理。
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豫1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在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名称中使用“盛辉”文字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盛辉”文字;
二、被告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因被执行人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网络支付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向被执行人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南阳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五、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责令被执行人变更企业名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