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破申22号申请人:刘满江,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依美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忠信路**汇亿财富中心416A。
法定代表人:周国维。
申请人刘满江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依美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美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依美诺公司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依美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判决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依美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0000元。
因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依美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依美诺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龙兴水族有限公司,2015年8月26日变更为现名。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依美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刘满江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依美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