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2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54X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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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御质奶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综合楼****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范汉隆。
×××N05经营者:范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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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范汉隆。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御质奶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