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知民初403号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兴,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董娜,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牛浩,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与被告王新兴、董娜、牛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42708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支出的维权费用1680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诉的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通过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谋取利益。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606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告委托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予以全力协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63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权利人为宝洁公司,受托人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并载明:“兹委托上述受托人和/或上述任一受托人指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表权利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代理权限如下......”即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行使代理权限的前提为“代表权利人”,上述委托书亦未授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无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