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52号原告:詹运营,男,壮族,1986年0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达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述昌街**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
经营者:沈洪浩,男,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告詹运营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詹运营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运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