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金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金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金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9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真,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