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9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真,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