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60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H。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富善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码头路亨林大厦负**一社会信用代码×××36P。
法定代表人:富文红。
被告:富文红,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善能科技有限公司、富文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