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831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村黄边南街**iv>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锦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被告:张绍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