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2016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大光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
经营者:曹小林,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陈超。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大光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