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924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D栋308。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一区26幢2单元201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段伟,男,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