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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924号
案件名称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924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D栋308。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一区26幢2单元201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段伟,男,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兰波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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