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8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长沙县榔梨腾顺启瑞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高峰社区龙华小区****。
经营者:谢跃力,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腾顺启瑞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