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40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55幢1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郑有根。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