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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4400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40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55幢1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郑有根。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义乌市乐利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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