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莫小银,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徐全敏,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银与被执行人徐全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申请执行人莫小银与被执行人徐全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莫小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此外,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徐全敏银行存款680元作为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小银与被执行人徐全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莫小银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
经审查,莫小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粤01执13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