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153号 原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严济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未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未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手提音响”。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尚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