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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02民初832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民初832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门头**。

经营者:张洪文,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经营者:罗美平,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以下简称“以便以谢商店”)、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以下简称“福信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以便以谢商店经营者张洪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信洁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便以谢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路桥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福信洁具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路桥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3.判令被告福信洁具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4.判令二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8年12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以便以谢商店在其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注“路桥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在涉案产品上还标注了“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制造商:浙江台州路桥福信洁具厂”,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无法查到。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路桥潜水艇”、“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当庭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并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由被告以便以谢商店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被告福信洁具厂承担15万元赔偿责任。

被告以便以谢商店辩称,确实销售过潜水艇地漏。

大约进货20个,通过名为“邦克斯”的个体户进货。

进价40多元一个,卖出价75元一个。

是否为正品我不知道,同意按销售价75元的三倍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4、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具的声明,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在上述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均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及“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

证明原告系地漏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

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9、(2019)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201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当庭提交并拆封),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以便以谢商店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无异议;

对证据5-8潜水艇知名度高不认可;

对证据9卖给原告的产品记不清楚了。

被告以便以谢商店无证据提交。

被告福信洁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先生创办。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对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18日,公证员张秀萍、吕雯雯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66号奥腾建材市场门口的“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标有“路桥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其中一个地漏包装盒里的地漏面板的标贴上及绒布袋上印有“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字样)。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山东省通用定额发票》两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其中地漏包装盒上显示制造商:“浙江台州路桥福信洁具厂”字样,且合格证最后一行文字注明“LUQIAOQIANSHUITING”商标持有人: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201号公证书。

原告为维权共计支出公证费23160元,在本案中主张1000元。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润凡。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

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本院认为,涉案的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系合法注册商标,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包装多处标注有“路桥潜水艇”、“广东潜水艇卫浴五金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标注方式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标识与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主体均由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及方形框组成,虽然英文字母的位置、潜水艇图案、方形框的位置均存在差异,但是由于潜水艇本身与地漏这一商品没有关联性,而将该图案作为地漏的商标其显著性增强,潜水艇图案、英文字母、方形框架的组合亦使得该商标的特征较为突出。

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

同时“路桥潜水艇”字样完整包含了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整体和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主体部分。

且字体、读音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以便以谢商店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以便以谢商店销售侵权商品属实,但其主观并无侵权的故意,其以市场价格从他人处购进侵权商品,数量较少,获利较少。

因此,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基础上,本院酌定被告以便以谢商店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福信洁具厂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

本院认为,福信洁具厂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属实。

主观侵权故意显著,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此前原告已就涉案商品在其他地区的销售向被告福信洁具厂主张过权利,参考其赔偿数额,本院酌定被告福信洁具厂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三、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济南历下以便以谢五金建材商店负担50元,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负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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