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方明珠数码广场B566。
法定代表人:顾钢钦。
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1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未到法院处理有关事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王驰经典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286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