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105号 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杨宝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济明,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国高莱洁有限公司(ULRICHGRAJECKIGMBH&CO.KG)。
住所地:德国巴格特海德22941,伍尔特**(WURTH6-10,22941BARGTEHEIDE,GERMANY)。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比特高莱洁(MR.Caus-PeterGrajecki),总经理(Manger)。
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国高莱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德国高莱洁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涉案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且转让标的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德国高莱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00元,减半收取4550.00元,由原告山东永上医疗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